為深入推進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持續優化營商環境,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2號)和《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山東省深化營商環境創新提升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魯政發〔2023〕5號)要求,在我區推行工程建設項目全鏈條告知承諾制審批,進一步提升建筑許可便利度,推動工程建設項目快審批、快落地,助力“開放之區·活力新城”建設。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適用范圍
本方案所稱的告知承諾制審批,是指在工程建設項目審批領域,由各行政機關一次性告知其申請辦理事項的條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稱“申請人”)以書面形式承諾其符合審批條件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及后果,提出審批申請,審批部門可以根據申請人信用等情況直接作出審批決定,并通過監管部門監督檢查核實承諾落實情況的審批辦理方式。
本方案適用范圍主要是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等工程建設項目(不包括特殊工程及交通、水利、能源等領域的重大工程),覆蓋從立項規劃到不動產登記的全鏈條審批事項。對通過事中事后監管能夠糾正不符合審批條件的行為且不會產生嚴重后果的工程建設項目審批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對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態環境保護以及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建設工程,不適用告知承諾制。
二、主要內容
(一)編制告知承諾制審批事項清單
按照最大限度便民利企原則,由各行政機關對照已公布的工程建設項目全鏈條的政務服務事項清單,梳理與企業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使用頻次較高或者當事人獲取難度較大、行政機關容易核查的申請材料(包括證明事項),實行證明事項等申請材料告知承諾制(以下簡稱“證明事項告知承諾”);梳理國務院已公布實施的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并拓展涉企經營服務事項,實行涉企經營事項告知承諾制(以下簡稱“涉企經營事項告知承諾”)。編制工程建設項目全鏈條告知承諾制政務服務事項清單和證明事項清單,并向社會公布實施。
(二)規范告知承諾制審批流程
各行政機關負責優化審批流程,制定實行告知承諾制事項工作規程,規范行政機關和當事人權利義務、告知內容、承諾內容、核查要求、辦理程序、信用管理等,為實行告知承諾制提供操作指引。并制作審批告知書和承諾書參考文本,編制、完善告知承諾制事項辦事指南,一次性告知審批條件、監管規則和需承擔的法律后果。
三、實施方式
(一)線上核查。依托電子證照庫、政務信息共享平臺、政務服務移動客戶端、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中國法律服務網等核查信息,或者通過其他數據共享方式,能夠滿足在線核查和辦事需求的事項。
(二)免于提交。在辦理政務服務事項時已經不需要當事人提交申請材料,當事人作出承諾,應向行政機關提交相關材料并作出承諾的事項。
(三)行政機關協助核查。通過行政機關之間協助核查及現場勘驗等方式實現核查的事項。
(四)免于核查。經充分論證評估并與行政機關協商一致,對于當事人承諾內容在相關行政決定作出前可以免于核查的事項。
(五)其他途徑核查。通過其他途徑實現核查且適宜納入清單的事項。
依托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平臺和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有效整合數據資源,為實現信息核查提供技術支撐。對線上核查或行政機關協助核查的事項,行政機關無法獲取材料的,申請人還需提供紙質證明材料。對免予提交的事項,行政機關要綜合運用在線核查、現場檢查、部門協助、現場勘驗等手段進行核查。對免于核查的事項,行業主管部門要綜合運用“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重點監管、“互聯網+監管”、智慧監管等方式實施事中事后監管。
四、辦理程序
(一)申請。對實行告知承諾制的事項,申請人可自主選擇是否按照告知承諾制的方式辦理。若申請人選擇告知承諾制方式,應按照要求承諾其符合審批條件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和后果,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申請人不選擇告知承諾方式的,行政機關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實施行政審批。
(二)告知。收到申請人的申請后,對實行告知承諾制審批的,行政機關通過行政審批告知書,主動向申請人告知,應當向申請人告知以下內容:
1.政務服務事項所依據的主要法律、法規、規章的名稱和相關條款;
2.準予行政審批應當具備的條件、標準和技術要求;
3.申請人需提交材料的名稱、方式和時限,包括申請人在提出申請時需提交的材料和在承諾期內提交的材料;
4.申請人承諾方式、時限;
5.行政機關的核查權力、方式;
6.申請人作出不實承諾,違反承諾或逾期不履行承諾的處理方式和法律后果;
7.承諾書是否需要公開及公開范圍、時限;
8.申請人不愿承諾或者無法承諾的辦理方式;
9.申請人應當履行接受事中事后監管的義務、事中事后監管的具體方式、內容等;
10.應當告知的其他內容。
(三)承諾。申請人根據行政機關告知的內容,應向行政機關提交相關材料并作出承諾。承諾書文本應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1.所填寫的信息及提供的材料真實、準確、有效;
2.已經知曉行政機關告知的全部內容;
3.確認符合行政機關告知的準予行政審批應當具備的條件、標準和技術要求;
4.能夠在承諾期內提交行政機關告知的有關材料,落實相關事項并達到審批條件;
5.對相關證明事項的承諾;
6.對接受事中事后監管的承諾;
7.愿意承擔作出不實承諾、違反承諾或逾期不履行承諾的法律責任和后果;
8.所作承諾是申請人真實意愿的表達。
(四)審批。行政機關收到經申請人簽章的承諾書以及申請材料后,依據申請人承諾和信用狀況等信息,應當立即或在承諾辦結時限內作出審批決定。相應的審批結果文書應當依法、及時送達至申請人,并推送至行業主管部門。
(五)監管。行業主管部門要明確告知承諾制事項的監管規則,對于實行告知承諾制的事項作出準予行政審批決定后,應在合理期限內對被審批人履行告知承諾情況進行核查。
1.申請人應當在告知承諾書約定的期限內提交應補充的材料或達到法定條件。未提交材料、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無法補正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撤銷審批決定,并追究申請人的相應責任,將其納入失信“黑名單”。
2.發現實際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符的,行政機關應當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條件的,審批部門應當依法撤銷行政審批決定,并追究申請人的相應責任,將其納入失信“黑名單”。
3.被納入失信“黑名單”申請人,將失去按照告知承諾方式辦理審批事項的權利。
審批后的核查時間與方式由行政機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確定。
五、有關要求
(一)加強組織實施。各部門(單位)要明確實行告知承諾制的事項清單、申請材料及具體要求,應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公布實行告知承諾制的事項清單,并在辦事場所、網站、新媒體等平臺公示,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索取或下載。
(二)加強監督檢查。各部門(單位)應按照“誰審批誰負責、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加強審批與監管的銜接,建立申請人誠信檔案,及時將申請人不實承諾或違反承諾的行為列入誠信檔案,并推送至威海市信用信息平臺,與國家及省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互聯互通、聯合懲戒。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強化行業主管部門和行政審批部門間業務協同,采取多種核查方式、分類確定核查方法進行核查。
(三)動態調整清單。各部門(單位)要根據政務服務事項的調整情況和告知承諾制審批推行情況,適時調整實行告知承諾制事項清單。對通過事中事后監管無法把關,或易產生嚴重后果的告知承諾制事項,要及時按程序調整并向社會公布。
(四)開展宣傳培訓。各部門(單位)要組織開展告知承諾制審批學習培訓,加強業務交流。通過新聞媒體、報刊等渠道,全方位宣傳告知承諾制審批的重要意義、主要做法和實施效果,合理引導社會預期,及時回應社會關切,營造更加優良的營商環境。
附件2.威海經濟技術開發區工程建設項目全鏈條告知承諾制政務服務事項指導清單.docx
附件3.威海經濟技術開發區工程建設項目全鏈條告知承諾制證明事項指導清單.docx
《威海經濟技術開發區工程建設項目全鏈條告知承諾制審批實施方案》政策解讀